贵州,重庆。陈某找到中间方让帮忙借钱,刚开始对方告诉陈某可以帮他借到20~30万元,陈某要求从正规方式借钱,最后的结果是陈某的借款变成了网络借款。
程先生同意了并多次强调必须是从正规地方借款否则就不要,因为网上借利息及风险都相对高,对方打马虎眼说肯定是正规的。
于是陈某便把手机给他们操作,自己在外面等候了一个多小时后,中间方的人员告诉陈某已经借到了4000元,大额的要第二天才能出来。交了几百块钱的陈某始终有些不放心,于是就到某行查询自己的征信情况,报告打出来一看陈某傻眼了,这个中间方根本就没有给他从正规地方借钱。
而是给他从网上借,分别从8家借款方给他申请了借钱记录,这几家借款方到底各借了多少,陈某一无所知。
陈某要求的是必须从正规地方借而对方却给他从网络借的,这个时候中间方应该跟陈某说清楚,这个借款是从哪里借,是消费借还是其他什么借,都不应该隐瞒陈某的。
陈某找中间方帮忙借钱要求从正规的地方借,最后中间方没有告诉程先生,这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隐瞒事实真相。
二、如果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严重的危害性,那么会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本案中的借款中间方是收费的不算诈骗。中间方是促成合同的成立,促成陈某与借出方达成协议。
陈某找到当初给他借钱的经理,对方告诉陈某,他们为了给陈某借到钱也是不择手段地到处找,而且也是其他正规的。
听到这陈某反驳这位经理,对方理直气壮地说,你不用跟我讲这么多,反正这些都是正规的,这中间方认为网上的也是正规的,反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回归到本案的中间方有违背陈某的意愿,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吗?
陈某与中间方约定是要从正规地方办理借款,结果是网借,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是民事合同纠纷。
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就在陈某和调解员找这家中间方了解情况时发现还有一位杨某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据杨某说,她孩子马上要开学了,就想借几万元周转一下。
中间方告诉杨某说她有一笔借钱逾期,只能给她弄消费借。杨某当时是同意了,可是办理完后杨某不仅一分钱没有收到,结果一查,已经产生了一笔消费9056元,收货人是杨某自己,收货地址是北京。
杨某也是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到中间方这里来帮忙借钱的,最后却产生了一笔消费,杨某也想问个究竟。
4.回到本案的杨某,如果一直没有收到钱,对方又没有告知杨某这个消费单,中间方不但有诈骗行为还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中间方诈骗会怎么样?
中间方诈骗3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构成诈骗罪,正常情况下借款中间方如果只是简单的介绍借款途径的,一般收取一些费用不会触及到刑事责任,但是介绍借款并从中骗取钱财的话,有可能构成诈骗,会被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调解员联系上了给陈某办借款的经理,他表示等第二天上班后会处理掉这些借款,连同收取的手续费也一并退还。
联系给杨某办理借款的王女士时,对方告知当时杨某是知情的,他们也征得杨某同意之后才办理的,至于说钱为何还没到账,中间方表示,需要耐心等待一下,晚一点就会到账。
最终帮两位办理借款的中间人员都表示,等第二天上班后会帮他们处理掉此次在各个地方的借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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