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有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需提供原件,经信贷员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1)购房用途--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二手房售房人签署的认购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付证明;房产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公司账户户名及账号(户名必须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上的公章一致)、开户银行全称;
5、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以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收入证明须使用我行标准文本,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3)由国家颁发或承认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等;
(5)自雇人士(法人及股东)申请贷款时应尽量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③对于特殊行业的公司,提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煤炭开采经营许可证》)
(3)产权人及共有人的未出租声明。房屋已出租的,要求承租人出具一份不抗辩我行抵押权利的声明书。
(1)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材料,如: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的银行存单或活期存款交易流水单(历史存款期限超过3个月)、与工资相匹配的工资存折、国债、基金及股票账户对账单、保险单、汽车行驶证及发票、房产证及发票、公积金账户对账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