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企业基本条件:
(1)发生信用业务前在我行开立账户,有一定结算量;建立信用关系以后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经营收入基本在我行结算。
(2)持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贷款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信用良好,具备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
(4)连续经营且经营正常,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在北京有自有居住场所。
(6)企业可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并接受实际控制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7)能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够提供可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担保的,基本条件可适当放松。
2、微型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经营收入全部在我行结算;主要经营者在我行开有个人账户。
(2)持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贷款卡。
(3)在北京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信用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4)经营者或业主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5)能够提供有效订单、合同等,证明具备充足的还款来源。
(6)可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捆绑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7)能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8)经营者个人品行端正,社会反应良好。
(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够提供可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担保的,基本条件可适当放松。
3、限制性条件:
具备以下特征的小企业不考虑对其提供信用业务:
(1)企业自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主要股东、企业经营者或业主有不良贷款余额、担保余额,或有未结清的违约贷款。
(2)企业主要经营者从事本行业不足一年,或企业持续经营不足一年。担保公司担保、有价单证质押除外。
(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4)企业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发生经济合同下的重大违约事项。
(5)企业或企业法人背景不详,关联交易情况无法查清的。